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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泸供发〔2023〕1号)

来源: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3-02-22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供销社,市社机关各科室,市社直属企业:

《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社2023年第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2月22日    



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信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机关在市社职责范围内开展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市社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为农服务宗旨,依法依规按政策解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社信访工作责任。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社信访日常工作;市社相关职能科室、市社直属企业和区县供销社系统(以下简称“办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诉求内容,负责办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 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信访接待,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市社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接受上级机关、单位和市信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转送、交办市社的信访事项;

(三)向市社相关职能科室交办信访事项,向市社直属企业和区县供销社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召集办理单位与信访人沟通信访事项,向信访人送达信访答复意见;

(五)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按要求向市信访局报送信访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 属于市社机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社相关科室(或机关纪委)办理。其中:

(一)涉及政治待遇、党建的,由机关党委办理。

(二)涉及人事、工资、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由人事监察科牵头,财务审计科协助办理。

(三)涉及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由办公室牵头,人事监察科、财务审计科协助办理。

(四)涉及检举控告类的,由机关纪委办理。

(五)涉及网络舆情监管、对外宣传的,由办公室办理。

(六)涉及市本级社有资产管理的,由企业管理科、财务审计科办理。

(七)涉及市本级经营业务的,由综合业务科办理。

第七条 属于市社直属企业、区县供销社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转送、交办。其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和业务建设的信访事项,由市社相关职能科室对办理工作予以对口指导。

第八条 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复杂、涉及市社机关多个职能科室职责的,或者同时涉及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业单位职责的信访事项,市社视情况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相关社领导牵头组织办理。

第九条 市社相关职能科室应配合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做好信访接待、信访咨询、信访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接待信访人,如实做好信访接待记录。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相关科室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应派员参与接访。

第十一条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市社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市社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市社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市社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市社机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由相关职能科室(或机关纪委)办理。

(二)信访事项涉及市社直属企业或区县社系统的,转送或交由市社相关直属企业或相关区县社办理。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已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且在请求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复核意见不服,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引导工作。

(四)不属于市社责范围的事项,依法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受理意见的,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清导致无联系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单位收到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具体处理(答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确定。

第十五条 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提交处理(答复)意见或办理情况报告。需要市社答复信访人的,由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根据办理单位答复意见,拟制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时送达信访人。

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社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社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由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等,并及时录入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办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办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市社信访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安全维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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